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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情感问题情绪失控“高空抛物”:获刑六个月
  发布时间:2024-10-22 15:15:18 打印 字号: | |


2024年6月20日凌晨5时40分许,被告人蒋某某因感情问题,醉酒后在其居住的位于成都市青羊区东坡北二路某小区家中,往楼下扔生活用品、花盆等物品。上述物品将停放于楼下露天停车场的被害人周某某的小型汽车(维修费用2800元)、被害人张某某的小型汽车(维修费380元) 砸坏。同日6时许,被告人蒋某某在家中被民警挡获。同日蒋某某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

 

青羊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蒋某某醉酒后从7楼家中向小区楼下露天停车场抛掷生活用品、花盆等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高空抛物罪。被告人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蒋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有悔罪表现,均予以从轻从宽处罚。最终判决被告人蒋某某犯高空抛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检察院未抗诉,现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高空抛物行为对于公共安全、人民的生命、身体健康、财产安全等都存在极大的危害性。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正式将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规定为高空抛物罪,从法律上明确规定禁止高空抛掷物品。广大市民应从自身行为规范做起,增强法治观念和安全意识,共同守护“头顶上的安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 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责任编辑:审判管理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