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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网店运营服务,营收未达预期是否可以解约退款?

  发布时间:2024-10-21 15:12:19 打印 字号: | |


随着网购市场不断扩大,各大短视频平台几乎“零门槛”的网店吸引了越来越多人投身其中。为了分担运营压力,许多店主选择由第三方公司提供代理运营服务。看似互利双赢的合作,却也引发了层出不穷的纠纷。当营收水平无法达到预期,店主们是否有权解约退款?合同约定的“不予退款情形”又能否得到法院支持?让我们看看下面这个案例。

 

案情回顾

2023年9月22日、9月24日,原告赵某为开办某平台网店与被告某文化传媒公司先后签订两份《电商服务合同》,约定该文化传媒公司为赵某提供平台橱窗带货技术综合服务和网店店铺技术综合服务。该文化传媒公司工作人员在微信中告知赵某,按合同约定的方案,保底营业额为4万,稳定后月收益可达17000元左右。

2023年10月12日,赵某的网店开通,但网店经营成果却并不尽如人意,上线商品需自行寻找第三方卖家自主购买再发货,总共出了二十余单还退了十几单。为此,赵某与该文化传媒公司多次协商解约退款事宜,但均未能达成一致。

赵某遂以该文化传媒公司夸大事实、虚假宣传、诱导消费为由诉至青羊法院,请求解除两份《电商服务合同》并退还全部服务费用1万7千余元。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查明,某平台网店店铺技术综合服务合同明确约定,服务期限为自签订之日起三个月,期限内营业额应达到4万元;并约定:若赵某因个人原因自主放弃享受服务,或客观销售情况无法实现其个人预期利润的,不予退款;已协助赵某开通网店后不予退款。

合同进行中,该文化传媒公司为赵某提供了办理营业执照、开通平台网店上架商品及部分技术咨询服务。赵某根据该文化传媒公司发送的商品信息,在第三方平台寻找后下单再自行发货退货。2023年10月20日,赵某向被告某文化传媒公司发送微信要求退款,后未再运营小店。

 

裁判说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同目的的实现、稳定收益的取得,需要双方相互信任、相互配合,共同努力。赵某在合同服务期内向某文化传媒公司提出停止服务和退款要求,且未再经营该账号,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故案涉合同于通知到达之日即2023年10月20日解除。

关于平台橱窗带货技术综合服务费用,某文化传媒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向赵某提供了橱窗带货技术综合服务,该部分服务费用应当全额退还。关于小店店铺技术综合服务费用的退还问题,赵某账号运营时间较短未达三个月,未遵守合同约定,某文化传媒公司提供的技术服务亦未能达到赵某预期效果,因此结合双方过错程度酌定该文化传媒公司按65%的比例向赵某退还服务费用。

宣判后,某文化传媒公司提出上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电商代运营,是近年来的新兴行业,一般表现为代理公司收取运营服务费,帮助电商开办、运营店铺,具体的代运营项目可能涵盖注册网店、装修网店、效果营销、客服托管等一项或多项服务。

层出不穷的电商代运营相关纠纷中,店主们的诉求一般集中于解除合同和退还费用,代运营公司往往以已提供约定的部分服务及“不予退款情形”进行抗辩。合同约定的各种“不予退款情形”,往往是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或排除对方主要权利,对双方均无拘束力。因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判决解除合同,并充分考量双方合同履行情况,酌定支持服务费退还金额,有利于实现双方的利益均衡。

最后,郑重提醒各大网购平台店主,不要迷信电商的造富能力,投资有风险,入行需谨慎!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责任编辑:审判管理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