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父亲将房屋无偿转让
致使孩子抚养费“断供”
法院判决:撤销无偿转让!
王某与李某离婚后,经法院调解确认:二人的婚生子小明随母亲李某一方生活,王某自2018年12月1日起每月支付婚生子小明生活费1100元,并承担婚生子小明基础教育费及医疗费的一半,上述费用承担至小明独立生活时止。
后因王某未按期支付抚养费,李某申请了强制执行,才知晓王某在抚养费的债务履行期间,将婚前与其母亲马某共同共有的房屋已经变更为马某单独所有,现王某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经调查,在抚养费执行期间,王某与其母亲马某签订了《共有约定书》,确认二人共有房屋的性质为按份共有,并明确份额比例为马某占99%,王某占1%;签署上述协议后,马某与王某到房管局进行了房屋共有性质变更登记。性质变更后,王某、马某又签署房屋买卖协议,将王某剩余的1%房屋份额出售给马某,同时办理了过户手续为马某单独所有。故导致王某名下无财产执行,小明的抚养费无法支付。
小明起诉认为王某无偿赠与和出售转让房屋给马某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小明的合法权益要求,故要求撤销王某与马某无偿赠与和出售转让房屋产权的行为。
法院审理
本案中,小明的父母离异,小明由母亲享有抚养权,经法院调解确认父亲对小明承担每月需按期支付抚养费、教育费、生活费的义务。虽后期的抚养费履行期尚未届至,但小明对父亲享有持续到期的抚养费债权。
父亲在具有持续到期债务情况下,将其名下与小明奶奶共同共有的房屋,通过变更房屋共有性质为按份共有,分配明显差距的份额(父亲1%、奶奶99%),再通过买卖转让剩余1%份额的方式(该1%份额交易符合市场价格),最终由奶奶对房屋独立所有权。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王某与马某原本共同共有的房屋,在没有约定情况下应视为等额享有,即二人每人享有50%的份额,但在变更性质为按份共有后,王某按照约定仅享有1%所有权,造成49%的份额差,客观上构成无偿转让的情形,以致影响抚养费债权实现,法院遂依法判决撤销王某因变更房屋性质导致的49%份额转让。
以案说法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家庭的希望,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尤其是未成年人的父母,承担着抚养、教育的直接责任。但是现实生活中,不乏存在部分父母在解除婚姻关系后,故意逃避抚养义务,给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造成伤害。而本案就是一起父亲变相赠与、无偿转让房屋给奶奶导致儿子的抚养费无法兑现而引发的诉讼。
本案在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中属于比较特殊的类型,侵犯的是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本案对于该种通过变更共有性质、分配明显差距份额、再转让剩余份额的新型债务逃避方式进行了界定,也通过该案的裁判在最大限度范围内保护了父母离异的幼年子女的合法权益,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九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第五百四十一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条: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以及其他成年人的共同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