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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住酒店意外摔倒致伤残,酒店是否应承担责任?

  发布时间:2024-09-05 14:04:22 打印 字号: | |


出门在外入住酒店是常事,但如果在酒店客房不慎摔倒受伤,是否能找酒店赔偿?在什么情况下,酒店又无需承担责任?下面通过成都市青羊法院这则案例,一起了解入住酒店的安全保障须知。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30日,李某某入住成都某酒店201号客房。2023年4月2日9时左右在201号房卫生间外的瓷砖过道处摔倒。

 

当日9时47分,李某某亲属致电酒店前台要求酒店员工到201号房查看,酒店员工随即向201号房拨打电话未接通,用房卡打开201号房看见李某某倒在地上。后酒店员工拨打120将李某某送至四川省骨科医院救治。

李某某于2023年4月14日出院,出院诊断为:1.闭合性胫骨平台骨折(右);2.右腓骨头骨折;3.右膝半月板、韧带损伤;4.胸腰椎多椎体压缩骨折;4.左腕挫伤;5.严重骨质疏松;6.双膝严重骨关节炎;7.成骨不全症。入院治疗期间共花费医疗费27843.1元、护理费1120元。其中某酒店垫付4919元。

因双方未就此次事故的赔偿金达成一致,李某某特向法院起诉。

 

原告李某某诉称:2023年3月30日我入住成都某酒店,4月2日早上,在去房间洗手间过程中不慎摔倒,随后被送往四川省骨科医院进行住院治疗,经鉴定伤残等级为十级。作为酒店经营者,对入住酒店的顾客具有安全保障义务。根据现场情况看出房间内是木质地板与瓷砖相拼接,客房内的卧室与卫生间没有任何的防滑提示和防滑设施,故酒店应当对我本次受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某酒店辩称:我们已充分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李某某受伤的位置距离洗手间有一定距离,且酒店客房内有提醒防滑的提示牌,卫生间里有防滑防摔扶手及防滑地砖;李某某受伤后酒店员工将李某某送医院治疗并垫付医疗费用;酒店经过相关主管部门审批后合法开业,每年通过相关机构检验。李某某本身就患有骨质疏松症、成骨不全症。其在入住酒店的第三天对环境已熟悉,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尽到必要的义务。李某某受伤系由于其家属疏于照顾的原因,住酒店的前几天均是其女儿陪同照顾,而在其女儿离开酒店当天便受伤,其女儿在明知李某某患有疾病且未告知酒店对其特殊照顾,李某某家属存在过错。请求驳回李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之规定,如果酒店未尽到安保义务造成李某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首先,根据双方提交的照片、视频,进入房间的左手边为洗手台,右手边为玻璃房卫生间,中间过道铺设防滑瓷砖,房间系木质地板,木质地板与瓷砖地面之间无高低差异,房间备有防滑毛巾,洗手台的旁边张贴有提示标语,可见酒店向李某某提供的房间符合安全标准。

其次,李某某在过道处摔倒,因该处地面平坦,并未显示存在湿滑等不利行走的因素,且即使过道处存在水渍,李某某对其使用洗手台产生的地面水渍应负有高度注意义务。

最后,李某某受伤的区域在房间内,相对于酒店的公共区域而言属于私密空间。工作人员无法随时随地对房间进行查看,如李某某及同行人员在发现过道处地面湿滑需要处理时应告知酒店予以处理,但李某某及同行人员均未提出服务要求。

 

判决结果

综上,李某某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酒店存在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未尽到提示义务、事后未尽到救助的义务等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形,故一审判决酒店不承担侵权责任,成都中院二审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安全保障义务是指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娱乐场所等的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服务场所者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在合理限度范围内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民法典对于以上所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均有相应规定,对于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李某某因意外摔倒致十级伤残令人同情,但法官对事实查明审理后发现,该客房无论从设施布局、安全标准等各方面未存在明显保障义务过失。在掌握案件基本事实后,法官严格按照过错责任规则,判定酒店方无须承担赔偿责任。法官提醒,酒店等服务群体应当对自身设施进行系统排查,排除安全隐患,履行好安全防范提醒义务,避免类似事件发生。作为酒店房客,尤其是老人小孩和伤残人士,入住时应查看房间布局,注意是否存在容易致使滑倒、摔伤的可能,入住后若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与酒店联系换房或退房,避免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伤害。

 

 


 

责任编辑:审判管理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