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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法·利剑→消极对抗执行,虚假房屋租赁不可取

  发布时间:2024-07-08 09:44:47 打印 字号: | |


不进庭审,不敲法槌

执行法官

“行动”实现公平正义的

“最后一公里”

这就是执行的百态

 

2019年1月

申某某和张某某与农业银行签订抵押借款合同,因申某某、张某某未能按期履约,农业银行向青羊法院提起诉讼。经审理判决,申某某、张某某应于2023年8月20日前,偿还本金与利息合计69万余元。因申某某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农业银行申请强制执行。

 

立案执行后

承办法官第一时间查控了被执行人申某某、张某某名下银行账户与移动支付平台账户,同时告知二人前往法院主动申报财产。被执行人多次以打工还钱、没有时间为由推辞。

由于二人抵押的房屋已被查封,承办法官告知限期到院,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筹措欠款的时间。但在后续的沟通中,申某某、张某某多次无故挂断、甚至拒接法院来电,于是承办法官派单外勤团队张贴拍卖公告,责令限期腾空房屋。

 

迫于压力

被执行人申某某、张某某只得主动现身。当承办法官调查询问时,申某某称已将待拍卖的房屋出租。在承办法官不断地追问下,申某某既无法提供租客的信息与联系方式,也不能出具租赁合同,最终只好承认房屋并未出租。

由于存在申某某拒不申报财产的行为,承办法官依法对被执行人申某某作出2000元的罚款决定。申某某当场缴纳罚款后,现场签署承诺书配合法院后续腾退工作,为案件的下一步推进扫清了阻碍。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八十七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包括:

(一)在人民法院哄闹、滞留,不听从司法工作人员劝阻的;

(二)故意毁损、抢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查封标志的;

(三)哄闹、冲击执行公务现场,围困、扣押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公务人员的;

(四)毁损、抢夺、扣留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其他执行公务器械、执行公务人员服装和执行公务证件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查询、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财产的;

(六)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

第一百八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包括:

(一)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交易财产、放弃到期债权、无偿为他人提供担保等,致使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

(二)隐藏、转移、毁损或者未经人民法院允许处分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的;

(三)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的;

(四)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按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五)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个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的。

第一百八十九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一)冒充他人提起诉讼或者参加诉讼的;

(二)证人签署保证书后作虚假证言,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三)伪造、隐藏、毁灭或者拒绝交出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

(四)擅自解冻已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财产的;

(五)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给当事人通风报信,协助其转移、隐匿财产的。

 

 

 


 

责任编辑:审判管理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