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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大门外丢失的电瓶车,能找物业公司赔偿吗?

  发布时间:2024-05-11 14:36:59 打印 字号: | |

物业服务事关业主的居家安宁。物业公司在物业所在范围内为业主提供维护安全秩序的服务,保障业主的生活安宁、财产安全。但业主在小区门口公共区域停放的电瓶车被盗,是否应当由物业公司赔偿业主损失?该区域是否属于物业公司安保服务范围?近日,青羊法院就依法审理了一起因业主电瓶车被盗引发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案件回顾

业主李某将电瓶车停放在其所住小区大门外的划线停放区域内,后该电瓶车被盗。李某认为该区域为电瓶车专门停放区域,且临近小区大门,物业公司需履行定时巡查、值守义务。现因物业公司疏于管理,未尽管理义务,导致其电瓶车被盗,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公司认为,李某电瓶车停放位置实际为小区外围公共区域,并非物业公司划线指定停放,系市政管理部门划线,物业公司指定的非机动车停车位位于小区负一楼,其已对小区内管理区域开展定时巡查,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李某的电瓶车在公共区域被盗,不应向李某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李某停车被盗区域是否为物业服务区域,物业公司对电瓶车被盗是否未尽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安全保障义务。

根据物业合同约定,小区指定的非机动车停放指定位置位于小区内部,李某停车区域位于小区外部,虽该区域在小区规划红线内,但同时属于市政公共区域,所有往来人员均可停放。

故物业公司对小区外围区域仅具有日常维护和秩序管理义务。李某未能举证证明该区域为物业公司指定的停车位置,其自行将电瓶车停放在小区外公共区域,电瓶车被盗系他人盗窃行为所致,物业公司已在物业服务区域内开展定时巡查,已尽到合同约定的安全保障义务。故法院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现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一般来说,物业公司仅对物业服务区域内具有安全保障义务,具体可参考物业服务合同的相关约定。对小区外围区域,虽在规划红线内,但属于公共区域,甚至是公共道路或公共绿地,物业公司对此区域仅具有管理义务,对公共区域的私有财产不具有安保义务,故不承担财产损失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责任编辑:审判管理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