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第37个“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青羊法院通过开展送法进学校、送法进单位、公开开庭等形式,持续性开展禁毒法治宣传活动。
禁毒宣传进校园
为加强未成年人禁毒防毒意识,“豌豆荚法官工作室”联合刑事审判庭工作人员组成法治宣讲团前往成都市第六幼儿园(蔡桥园区)开展面向广大家长、教师、幼儿的禁毒宣讲活动,充分发挥司法审判的教育引导功能,将禁毒的种子根植于孩童心中,为孩子们的健康成长保驾护航,体现了我国厉行禁毒的坚定立场和对毒品零容忍的鲜明态度。
禁毒宣传进企业
快递与大家的生活息息相关,成为居民日常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提高我区快递人员识毒、防毒、拒毒的能力,营造多元参与抵制毒品的浓厚氛围,青羊法院“豌豆荚法官工作室”、刑事审判庭工作人员联合青羊检察院前往某某物流公司,通过以悬挂禁毒横幅、发放禁毒宣传资料、展示毒品仿真品、讲解常见毒品种类、危害及禁毒的相关法律法规等形式,对物流从业人员开展禁毒宣传教育,守护“小包裹”里的大安全,引导大家认识毒品的真面目,提高对快递物品的警惕,牢筑禁毒“递”一线,严把“递寄关”,无限延伸禁毒宣传和信息提供的细枝末节。
公开开庭宣判
6月26日,青羊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涉毒案件。审理查明,2023年3月9日可某某通过电话向被告人周某某购买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周某某使用他人实名认证的微信账户收取可某某600元转账后转给上家400元,随后周某某将存放冰毒的位置通过微信发送给可某某,可某某再发送给购毒者,后购毒者前往取走该冰毒。
2023年3月12日,周某某、可某某再次通过电话联系购买冰毒,周某某使用他人实名认证的微信收取可某某微信转账500元后,在其居住的青羊区某小区附近将冰毒交给可某某等人。
2024年4月4日,周某某在本市青羊区被挡获,民警在周某某位于某地家中次卧衣柜内搜出透明晶体、电子秤、玻璃瓶、烧杯、装有酒精的白色塑料桶、瓶盖插有吸管,内有透明液体的玻璃瓶一个及内装有黄褐色液体、晶体混合物的白色塑料桶(净重2456.2克,容留2 220毫升)等物品。经鉴定,搜查物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黄褐色液体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2.4%。
合议庭经合议认为,周某某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并另贩卖毒品二次,其行为分别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周智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三千元。将继续追缴被告人周某某的违法所得并对扣押的涉案财物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