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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残日案例:司法救助为胜诉盲人带去生活暖光

  发布时间:2024-05-19 13:25:09 打印 字号: | |


2024年5月19日

是第三十四次全国助残日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通过司法救助

为获得胜诉权益的残疾人提供暖心帮助

解决生活燃眉之急

充分诠释司法扶残助残的人道主义精神

 

盲人讨薪难

执行遇困境

张某某系残疾人,右眼失明,左眼视力欠佳。2022年5月5日,张某某到何某某承接的天府新区某小区装修工程中从事水电安装,但何某某未向其支付劳务费,张某某遂向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讨要薪酬。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22)川0105民初217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何某某向张某某支付劳务费17325元。判决生效后,张某某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立案执行后,查封、冻结的财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张某某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因家庭生活困难,张某某向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请求给予国家司法救助金17442元。

 

生活难维系

司法救助暖人心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张某某为残疾人,因追索劳动报酬过程中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导致生活陷入困难,符合司法救助条件,应当予以救助。根据相关规定,张某某救助金为四川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24倍,且不超过人民法院已判决但未执行到位的标的数额,遂决定给予张某某司法救助金17325元。

该案现已生效。

 

温度司法 助残有爱   

本案申请救助人张某某系残疾人,属于社会弱势群体,其劳动能力较弱,在追索劳动报酬过程中,生活陷入困难,虽然法院未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但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的财产均不具备执行条件,张某某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法院结合救助申请人张某某的家庭困难情况和案件执行情况,灵活适用法律规定,对尚未作出终结执行程序裁定但有证据证明执行案件无可供财产执行的张某某开展司法救助,及时缓解残疾人追偿劳动报酬中的实际困难,保障了残疾人合法权益,传递司法温暖,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责任编辑:审判管理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