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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跌入电梯井致残:公司赔偿难兑现,司法救助显温情

  发布时间:2024-04-02 11:06:42 打印 字号: | |


法院执行过程中,如果遇到“执行不能”,胜诉当事人权益不能兑现,尤其是那些弱势群体,亟需这笔费用维系生活,此时他们应该怎么办?

往期链接:什么是“执行不能”?

 

“执行不能”并不意味着“权益保障”的止步,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积极诠释“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传递司法温情,对“执行不能”案件中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加大依法进行司法救助的力度……

 

 跌入电梯井底

工人伤残盼赔偿

2021年12月11日,甘某某在施工场地作业期时,不慎摔入电梯井底受伤。经工伤鉴定后,甘某某伤残程度为七级。

2023年6月19日,甘某某将四川省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建设公司)诉至青羊法院,要求其支付停工留薪期间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费用。

经审理判决,某建设公司于2023年10月16日起十日内向甘某某支付停工留薪期间工资35021.75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76410元、护理费3000元,上述合计216150.75元。

 

遭遇“执行不能”

公司赔偿难兑现

因某建设公司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甘某某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经查被执行人某建设公司名下无房产、车辆、股权、证券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冻结的被执行人多个银行名下账户,可用余额均为0元。

同时,青羊法院前往某建设公司住所地现场调查,但被执行人公司已经搬离,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某建设公司实际经营场所。青羊法院穷尽执行手段,均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家庭生活困难

法院救助暖人心

申请执行人甘某某因家庭生活困难,其本人及家庭成员已无经济收入来源,请求法院进行司法救助。

内江市某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甘某某因工负伤丧失收入来源,其家属自2005年6月起被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至今,儿子尚未成年,患有重度抑郁发作和社交恐怖障碍。目前申请人家中仅有一套拆迁安置房屋,无车辆。

经青羊法院调查,甘某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情况属实,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依据《四川省国家司法救助分类量化标准实施细则》等规定,对甘某某发放司法救助金70760元。

 

法官说法

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是一项民生工程,是改善民生、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人身损害赔偿、涉交通肇事赔偿等案件中确实需要救助的申请执行人、民事被侵权人等切实发挥着“扶危济难、救急救难”的职能作用。

本案中,申请执行人甘某某作为一名普通劳动工人,因工作原因导致伤残,家庭失去经济来源,其工作单位理应承担法律责任。但人民法院穷尽手段寻找财产线索未果,被执行人公司下落不明,在无法通过强制执行兑现胜诉裁判的情况下,根据《四川省国家司法救助实施办法》规定,因工伤、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使人身受到伤害,且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当事人,应予以救助。为保障申请执行人甘某某基本生存权利,人民法院依法对其开展司法救助,有效缓解了当事人的实际困难。

 


 
责任编辑:审判管理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