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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赞!青羊法院一案例入选【四川法院“行政审判培优增效”活动案例】

  发布时间:2024-03-20 10:56:40 打印 字号: | |


3月19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行政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会上发布了四川法院“行政审判培优增效”活动案例。

 

青羊法院行政庭审判案例成功入选!

 

四川法院“行政审判培优增效”活动案例

1.某生态食品有限公司、李某诉某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案

2.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申请强制执行某旅游投资公司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案

3.李某诉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颁发机动车号牌案

4.王某诉某市交通运输执法支队行政案

5.某农业公司诉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恶意注册商标行政处罚案

6.某消防公司诉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资格认定案

7.某垃圾处理公司诉某县综合执法局变更行政协议案

8.张某诉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某市人民政府举报答复及行政复议案

9.某建筑公司诉某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10.某区检察院诉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公益诉讼案

11.戴某诉某市交通管理局某分局罚款案

 


案例三

李某诉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颁发机动车号牌案

——数字迷信不能作为撤销行政行为的正当理由

 

基本案情

2022年7月,李某在某二手车登记服务站申请将一台小型普通客车办理至其名下。在通过机动车自助选号系统选取号牌时,李某未在系统规定时间内选号,倒计时结束后系统自动确定号牌号码为川**9*14,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于次日办结上述车辆转入登记业务。李某认为系统自动选定的号牌号码川**9*14按四川大众习惯读法谐音为“就要死”,涉嫌违反公序良俗原则,遂诉至法院,请求:注销该机动车号牌并为其更换其他号牌。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公序良俗包括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其中,公共秩序包括社会公共秩序和生活秩序,善良风俗是由全体社会成员所普遍认可、遵循的道德准则。机动车号牌号码川**9*14并不具有危害国家公序、危害家庭关系、违反道德、有损人伦或其他危害公序良俗的情形。社会生活中的确存在为特定数字附会一定吉凶寓意的观点和做法,但此种作为脱离了数字计数和排序的功能,没有科学依据,是唯心主义的典型表现,李某认为案涉车牌涉嫌违反公序良俗,并据此请求变更号牌号码,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有违“文明”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同时,现有证据亦不能证明川**9*14的号码号牌可能或已经影响了李某的正常生活或损害其权益。故对李某的上述主张,法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灵魂。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中,应当注重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仅要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理解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则的重要指引,也要作为检验自由裁量权是否合理行使的重要标准,更要善于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以此增强全社会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自觉性。固然,根据数字读音等,为数字附会一定吉凶寓意是客观存在的社会现象,社会中有较多的人认为6、8、9等数字吉祥,而忌讳4、7、13等数字。但上述观点并无科学根据,有违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目标和取向。对于所谓“不吉利”数字的避讳不是法律所认可的善良风俗,不能作为撤销行政行为的正当、合法理由。

 


 
责任编辑:审判管理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