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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宠物狗一周就患病死亡,可以要求商家退款吗?

  发布时间:2024-02-27 09:29:45 打印 字号: | |


朱某于2022年5月14日在某宠物店花费1500元购买了一只柯基犬,并签订《宠物购买协议单》,约定,因活体宠物的特殊性,限购买之日起24小时内到第三方宠物医院做健康体检(费用自理),确保宠物狗犬瘟、细小等疾病。如有犬瘟、细小可在24小时内包换,超过时间(即质保期)责任则由买方承担,所出售宠物不包括潜伏期疾病及先天性疾病。

2022年5月19日,朱某将柯基犬送至宠物医院检查,结果显示该犬CPV(犬细小病毒感染)呈阳性,并于2022年5月19日至2022年5月25日进行治疗,共花费5313元。5月26日,案涉柯基犬死亡。

朱某向青羊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该宠物店售卖的幼犬在交付一周内出现感染细小病毒的症状且经治疗无效死亡,幼犬的健康情况明显不符合交付条件且案涉宠物店拒绝更换、退款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属于根本违约,特诉至法院要求该宠物店退还宠物购买费用、诊疗费用及本案诉讼费。据此,法院依法判决宠物店向朱某退还购买费用1500元,并酌定赔偿宠物诊疗费用1000元。

宠物不同于一般买卖关系的合同标的,消费者购买宠物是基于其能够提供日常陪伴等情感价值。因此,宠物的健康、外观是消费者尤其关注的。为了避免因宠物健康问题产生的交易纠纷,宠物店应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

案涉经营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相关规定,将未取得检疫合格证、患有疾病的宠物出售给消费者,并且还设置“现购买之日退还,超出时间由买方承担”等格式合同条款加重消费者责任。

法官建议,消费者也要增强法律意识,擦亮眼睛,依法要求经营者提供检疫合格证明,尽量在离店前及时、主动提出对宠物进行检查或者立即到宠物医院检查的方式确认宠物健康状况,避免遭遇消费陷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责任编辑:审判管理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