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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的搭载5G技术提车后却是4G?经营者是否存在消费欺诈?
  发布时间:2023-12-26 10:25:15 打印 字号: | |


汽车作为便利人们出行的交通工具,尤其近年来电动汽车崛起,大家也更加注重汽车的驾驶和科技体验,汽车经销商为吸引消费者也会加大宣传,那么当消费者因陷入宣传误区与经营者发生纠纷时,如何认定经营者是否存在欺诈行为?近日,成都市青羊法院就审理了一起电动汽车消费者起诉经营者消费欺诈的案件。

 

2020年冯某同某汽车限售公司签订《车辆订购合同》购买某品牌新款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所购买的车辆仅有4G系统与宣传的“搭载某5G极速来袭”不符,无法实现为了享受高科技5G智在车生活的购车目的,遂将案涉某车辆销售公司、某汽车工业有限公司起诉至青羊法院,并主张案涉公司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要求退还购车款279500元并进行三倍赔偿。

经法院核查2020年7月,案涉汽车品牌发布会发布四款车型并表述:“基于5G技术某车型将会推出5G版车型,敬请期待”。冯某与汽车销售公司销售人员的沟通过程中未对案涉车辆是否具有5G功能进行询问,双方签订的《车辆订购合同》、交付的用户手册也并未对案涉车辆是否具有5G功能作出约定。法院认为该品牌宣传并未明确是案涉车辆会搭载5G功能,且根据冯某同销售人员沟通、签订合同、交付车辆整个过程并未体现冯某想要购买的是搭载5G功能的车辆,故综合现有证据难以认定案涉公司存在隐瞒真实情况或虚构事实误导消费者的行为,故冯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案涉公司存在消费欺诈行为,判决驳回冯某全部诉讼请求。冯某不符,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消费者要有科学理性的消费理念,勿过于轻信宣传,尤其是购买大宗商品、服务时,应仔细核对商品信息,详细了解售后服务,留存相关购物品证,一旦发生争议,亦要理性维权。汽车经销商也应当诚信经营,确保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确保交付消费者时商品信息真实、合法、完整。

 


 
责任编辑:审判管理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