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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中送炭!司法救助解民忧、暖民心
  发布时间:2023-12-25 10:20:03 打印 字号: | |


“感谢法院的救助!”1222日,青羊法院干警将司法救助决定书送至被救助人谭某某手中,为其发放10000元司法救助金后,这位六旬老人发出由衷的感谢。

基本案情

202116月,谭某某在青羊区某餐饮公司做切菜工,后该餐饮公司停止营业,欠谭某某工资10000元,公司承诺于2021715日之前付清,但一直没有支付,谭某某诉至青羊法院。青羊法院审理后判决公司向谭某某支付10000元。执行过程中,青羊法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现场调查等方式,未查找到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谭某某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因暂无执行条件,该案进入终本。

司法救助

谭某某以其面临生活急迫困难为由,向青羊法院申请国家司法救助金10000元。青羊法院立案受理后查明,救助申请人谭某某已年满六十岁,身体多病,家庭收入微薄,且需赡养九十岁母亲,丈夫姚某某患脑溢血行动不便,常年吃药,无法劳动,家庭生活困难,夫妻两人名下无房屋、车辆。青羊法院审理认为,救助申请人谭某某追索劳动报酬,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救助申请人谭某某生活陷入困难,符合司法救助条件,遂决定给予救助申请人谭某某司法救助金10000元。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1 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对权利受到侵害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符合本意见规定情形的,可以采取一次性辅助救济措施,以解决其生活面临的急迫困难。

3 当事人因生活面临急迫困难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救助:

(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造成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三)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而死亡,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依靠被害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

(四)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

(五)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举报、作证、鉴定受到打击报复,致使其人身受到伤害或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

(六)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等,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陷入生活困难的;

(七)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受害人陷入生活困难的;

(八)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人员。

 

下一步,青羊法院将继续深入开展司法救助工作,拓宽司法救助渠道,让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及时得到救助,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传递司法温暖。

供稿:审管办甘涛、行政庭梁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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