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稳定就业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法发〔2022〕36号)、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财政部等六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支持力度的通知》(银发〔2022〕252号),强调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司法助力小微企业复工复产,让许多小微企业看到了疫情下经济“寒冬”的慢慢过去,“春天”终于到来。
近日,青羊法院审理了一起企业因疫情影响导致资金周转困难无法按期偿还银行贷款的案件,让我们来看看青羊法院如何切实将政策精神与审判相结合,护航法治化营商环境,司法赋能助力小微企业“满血”重生。
案情介绍:
2021年7月,某建设公司与某银行签署《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向银行借款1000万元用于流动资金需求,借款期限12个月。在借款期限内,该公司按时支付利息,借款到期,未能按约偿还借款本金。双方前期就展期问题协商无果后,2022年10月,某银行诉至青羊法院,要求某建设公司履行偿还借款本金990万元及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该建设公司认为其公司工程项目因疫情影响施工运营,公司暂时出现经济困难,导致无力按约还款,希望对贷款进行展期。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借款期限届满后,某建设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未能按时还款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判令某建设公司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个月内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以及支付至结清之日按合同约定计算的罚息、复利。
法院认为:
关于债务的履行期限问题,实体经济是金融的本源,金融要为实体经济服务,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需要。在当前形势下,金融机构应加强对实体经济的扶持,缓解企业资金压力,与实体企业一起携手共渡难关。该案中,第一,某建设公司按约支付了借款期限内的利息,无严重违约行为,无大规模的债务危机和诉讼纠纷,其到期未归还本金,系暂时的经营周转困难所致,并非经营状况恶化。第二,该公司在贷款到期前积极追加担保,向某银行归还了10万元借款本金,积极协商展期,并不存在逃废债的情形。第三,案涉借款有应收账款质押、股权质押以及三名担保人的连带责任保证三类担保,且诉讼中,某银行申请采取了保全措施,金融债权的实现具有一定保障。第四,案涉各方在贷款到期前对展期进行协商,意向方案与现已签订的合同及担保登记办理情况基本吻合,双方未能展期系因部分细节问题未能谈妥,不存在原则性分歧,延长债务履行期限亦未超出各方主体的基本预期。法院综合考虑该案中合同履行情况以及金融债权实现的基本需求,参考最高院《意见》、银发(2022)252号《通知》关于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借款人按市场化原则共同协商延期还本付息的精神,合理保护各方当事人权益,给予某建设公司履行债务五个月的宽限期限。
关于罚息、复利的问题。法院认为,延长履行期限并非通过司法裁判方式对某建设公司借款期限进行展期,而是综合案件实际情况给予其较长履行期限,该公司逾期还款,按约应支付相应罚息、复利,为平等保护诉讼双方的利益,延长履行期限但不免除期间的罚息、复利。
该案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该案现已生效。
法院尊重合同约定,在保护金融债权的前提下,根据借款人的主客观情况以及金融机构的预期,采取裁判履行宽限期的做法,助力企业重回营业状态。全面落实《服务保障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二十二条措施》,发挥了法治固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全方位、全生命周期的司法服务和保障,共建营商环境5.0时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