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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不离婚,我把房子加上你的名字!”
  发布时间:2023-07-24 09:51:30 打印 字号: | |


以不离婚为条件赠与的房产

是否有效?

生活中,部分人为了缓和矛盾,维系本已破裂的夫妻关系,便通过夫妻加名等方式对另一方进行房屋赠与,并以此为条件,要求对方不得离婚。但是,这种以不得离婚为条件的房屋赠与是否有效?离婚后是否可以要求对方返还?

 

案情回顾

2020年,李某某因夫妻感情不和,欲与刘某某结束婚姻关系。刘某某不愿离婚,遂提出将其名下单独所有的房屋的部分份额赠与李某某,以便维系婚姻关系。为以防万一,刘某某和李某某还签订书面协议约定,房屋权属变更后,夫妻双方继续共同生活。

刘某某只要不离婚,什么条件都可以答应你。我把房子加上你的名字,以后我们可不可以一生一世不分开?

李某某可以,我会遵守承诺。

后刘某某按约将房屋变更登记至二人名下,并确认双方各占50%的份额。

最终,刘某某与李某某感情破裂,并于2021年结束婚姻关系。刘某某遂要求李某某返还其赠与的50%份额的房屋,因双方协商无果,刘某某诉至法院。

 

法官审理

法官经审理认为,刘某某与李某某之间的赠与系以李某某不再提出离婚,双方一起共同生活为条件,双方的约定应认定为附义务的赠与合同。但是,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法制度所确立的基本原则之一,任何人不得强制干涉,也不能将始终维系婚姻、不得离婚作为赠与的附随义务,因此刘某某与李某某的约定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因本案赠与所附条件无效,而该条件不具有独立性,该条件是否有效与当事人是否进行赠与具有直接影响,因此刘某某与李某某之间的赠与合同也应属无效。同时,根据法律规定,合同无效之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法官遂判决李某某将取得50%的房屋产权返还刘某某。

 

法官后语

现实生活中除本案的情形外,还存在父母为了子女的婚姻关系稳定将房屋赠与子女及其配偶,并将一方不得要求离婚作为赠与的附加条件,但两者本质上并无差异。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婚姻自由,而婚姻自由既包括结婚自由,也包括离婚自由,财产不能也不应成为维系婚姻关系的筹码。婚姻不是交易,以赠与维持婚姻关系,实质上是以财产性契约约束身份关系,该约定不仅有违婚姻自由的原则,也与社会善良风俗不符,法律上应给予否定性评价,当事人由此取得的财产亦应返还。

 


 

责任编辑:审判管理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