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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交”课堂之【普法有我】——守好信息底线,跟无良中介说byebye
  发布时间:2023-07-13 08:59:55 打印 字号: | |


当前,办理贷款、信用卡的中介服务日益兴起,一些不法中介打着“零门槛、高额度信用卡、秒批必过、洗白征信”等虚假宣传的口号诱导客户办理信用卡,而此类不实标语都是不良中介为收取高额费用的套路和陷阱,导致个人信息泄露、信用卡被盗刷等不利后果。不要等到收到银行信用卡账单时,才反映过来:“What??我申请的贷款缩水了,到手的贷款没有这么多啊?放款时就收取了手续费,每月还要收,这手续费也太高了?”

   近 期 ,青羊法院太升人民法庭(金融法庭)就审理了这样一起通过信用卡办理分期付款业务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法官如何判明责任?让我们走进法庭的“青·交”课堂之普法有我系列,一起去看看……


案情回顾:

被告人罗某某因装修之需,在中介的带领下前往银行申请家装分期付款业务。银行审核通过后,将信用卡邮寄至罗某某申请表填写的收件地址。由于罗某某在申请贷款过程中轻信中介,按中介要求填写收件地址,导致信用卡由中介签收。

罗某某激活信用卡,并将用卡交易密码、查询密码告知中介。其后,某银行按约足额发放30万元贷款至信用卡中。罗某某收到案外人分批次转款共计26万元。

因罗某某逾期还款,银行将其诉至法院。罗某某以其未收到申请的足额贷款,应以实际收到款项金额还款;案外人转给其的款项中已扣除相应费用即手续费,银行每月收取的手续费过高为由提出抗辩。


法院审理判决:

青羊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罗某某向某银行申请贷款,双方建立金融借款合同关系,银行放款后,罗某某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针对罗某某辩称贷款缩水、变相收取过高手续费的意见。

法院经审查认为,银行按约将30万元贷款转入了罗某某的信用卡,罗某某贷款缩水的原因系因其轻信中介,将中介地址填写为信用卡收件地址,银行根据预留地址邮寄信用卡,罗某某配合激活信用卡,并将设置的交易密码、查询密码告知中介,导致最终由中介提取其卡内款项后扣收其高额费用,再通过案外人转款给罗某某,致使其未收到足额的贷款,罗某某所谓的高额手续费并非银行收取而是与银行无关的案外人,罗某某仍应按照合同约定及银行实际放款金额履行还款及支付手续费的义务。


法官提醒:

因信用卡系自然人提出申请后,银行根据个人的征信情况等审查是否办理,具有极强的个人属性,且信用卡消费能否及时归还又将影响个人信用。

建议消费者提高自身合法权益的保护意识和加强风险防范意识,注重对个人隐私、重要身份信息的保护,妥善保管信用卡、个人重要证件、账号密码、验证码等信息。并通过正规程序向金融机构申办,不要轻信并委托中介机构办理贷款、信用卡等业务,以避免被不法分子非法出售、非法使用,造成信用卡恶意透支、冒名办理小额贷款、冒名办理银行卡盗刷或参与洗钱违法犯罪活动等后果。

 


 
责任编辑:审判管理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