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张某在成都某经销商处以74800元的价格购买了某品牌新能源汽车用于网约车营运。
同年9月,该车充电时发生自燃事故,所幸消防部门及时赶到未造成人员伤亡。车辆后台运行数据显示发生火灾时已行驶里程为49213km。
此后,消防部门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原因为车辆底部电池组故障起火蔓延成灾。
案情深入:
张某本以为凭该事故认定书便可通过商业保险获赔,但保险公司认为该事故认定书恰恰说明车辆系因本身质量缺陷自燃,属于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免赔情形。既然是自身质量问题,张某遂找到经销商与厂家,要求其承担产品质量责任。但经销商与厂家却认为仅凭该事故认定书不能确认车辆自燃属于质量缺陷,由于自燃时车辆正在充电,不排除因充电桩电流过大造成的电池起火等原因,故拒绝承担产品质量责任。无奈之下,张某诉至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要求经销商与厂家承担因车辆自燃而造成的各项财产损失。
对于“产品缺陷”,全国人大对此早有解释:“‘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如何证明产品存在此种危险,是此类案件的重点与难点。承办法官认为,案涉车辆虽用于网约车营运,但张某对于厂家、经销商而言,仍具有消费者属性。同时,“合理”与否的证明又多涉及技术指标是否符合行业规范、零部件质量是否达标等专业性问题,与之相关的数据、材料又均由厂家掌握且案涉车辆已不具备进行鉴定的客观条件。故而在举证责任分配上,应在充分考虑双方举证能力及特殊身份的情况下进行合理分配。
案件审理
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发现,案涉车辆在交付张某使用仅两周后,便出现了电瓶不存电、电瓶冒烟有异味、仪表板时间错误等故障,张某也及时送经销商进行处理。对此,经销商称出现故障的系启动电池并非动力电池。厂家称更换启动电池与车辆自燃不具有关联性。同时,在使用过程中,张某也按保养手册要求在经销商处进行了日常保养。
对此,承办法官认为张某对车辆的使用在合理范畴,而经销商、厂家并未举证证明案涉车辆在使用仅两周左右出现的重大故障非因产品缺陷所致,也没有对车辆自燃进行合理解释并举证证明。故而结合全案事实,足以认定案涉车辆存在产品缺陷,因该车辆已行驶49213km,本案的损失应以事故发生车辆的现有价值为准,法院参照三包凭证上退换车的使用补偿系数及计算公式进行计算,认定车辆损失为4万5千余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厂家应赔偿张某因车辆自燃造成的相应损失。
被告在一审判决后提起上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判决本案被告案涉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家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张某赔偿损失共计45751元。
法官提醒
如今新能源电动汽车已经成为汽车消费的新趋势,节能减排的同时还可帮助消费者省下不少燃油费,但在购买新能源汽车前应全面了解车辆的技术参数及潜在风险,发现故障后及时前往授权维修点进行维修。如是车辆本身存在产品缺陷等质量问题,请妥善保管好相应证据以便维权,一旦发现车辆有自燃迹象,要第一时间进行避险并拨打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