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于“消极执行”问题,“执行不能”更多了一层无奈的意味。“执行不能”指的是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穷尽一切的查控手段,均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足够的财产来履行还款义务。在不具备客观执行条件的情况下,为更好优化利用执行资源,案件经过由执行法官所组成的合议庭审议通过及终本团队二次审核后,宣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防范执行不能
我应当做些什么?
诚然,遭遇执行不能是大家都不愿意看到的情况,那么有没有什么办法来防范或避免此类情况发生呢?法官给出如下建议:
在进入执行程序前,可依法及时对财产提出保全申请,通过保全手段固定被执行人财产以避免被执行人在判决过程中转移、隐匿、变卖财产和逃避执行,通过提前控制涉案财产的方式降低风险避免损失。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的积极配合也是帮助顺利破解“执行不能”难题的关键要素。请在执行过程中积极提供被执行人的有效联系方式、联系地址和现有行踪,并且及时向法官告知被执行人财产情况、隐匿财产等执行线索,法院将迅速出动,争取快速执行到位。此外,为进一步方便执行财产线索收集,群众可根据《财产线索提交指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及时向我院反映情况。
如果申请执行人面临日常生活困难,急需执行案款保障基本生活需求,可以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如果条件符合,法院将采取一次性辅助救助措施,帮助申请执行人渡过难关。
当然,通过剖析大部分的执行案例,我们可以发现绝大部分的“执行不能”案件往往涉及当事人双方的投资类纠纷,所以对于避免投资类执行案件“执行不能”最好的方法就是“理性投资、谨慎投资”。只有做到“防患于未然”方为“治本”之策,因此要具备正确的投资意识,避免盲目投资,对交易对象进行资质审查,选择信用高的对象进行投资,从根本上避免遭遇“执行不能”!
迟迟没有线索
是否就此搁置?
“执行不能”案件并不是法院主观层面上“怕麻烦”“不作为”,而是基于客观条件的限制所作出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结果,这也意味着一旦客观条件满足且时机成熟,法院将第一时间启动原案件的恢复执行程序,确保能够准确把握执行“契机”,更好为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权益服务。同时为避免执行案件终本后出现“弃之不管”的情况,我院将所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纳入专人团队进行统一常态化处置,一旦掌握切实财产信息,法院将立即恢复执行。
对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藏匿或转移财产等恶劣行为,人民法院不仅会通过采取信用惩戒的措施,将其纳入失信“黑名单”,做到“一处失信,处处受限”,还将对被执行人采取罚款、拘留等司法惩戒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