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资产评估服务采购项目。
二、项目概述
为确保法院资产报废工作连续性,加快固定资产流动,并根据市机关事务局关于资产管理工作要求,待报废资产须聘请已备案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公司进行评估并出具正式评估报告后方可实施报废程序,拟采购资产评估服务。
三、项目预算、服务期限和付款方式
经费预算:5万元/年;服务期限:3年,合同一年一签,每年服务期限结束经采购人考核合格后续签第二年合同,结算金额超过5万元合同自动终止。
付款方式:中标供应商应按报价书报价金额与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签订资产评估服务采购合同,按合同约定付款。本自行比选公告和供应商报价书作为合同附件,与合同正文具有相同法律效力。付款方式为按次付款,即中标供应商在每次评估活动结束并出具正式评估报告后向法院开具发票,法院收到发票后15日内支付该次评估款项。
四、项目报价要求
(一)报价时限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资产评估服务采购项目公开比选时间为2023年5月15日网站公开发布起,至2023年5月19日下午14:00时止。报价书请封装并盖骑缝章,于2023年5月19日下午14:00以前交至成都市青羊区文家路606号青羊区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装备办公室(电话:60733327),请勿通过快递寄送报价书。
(二)报价要求
参与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资产评估服务采购项目报价的供应商,在报价书中请按照比选公告第五、六项“项目详细内容及要求”、“自行比选要求”的格式提交服务内容和服务承诺,服务内容超过验收考核和自行比选要求的请加粗字体,服务内容达不到自行比选要求部分内容的,请在服务内容和服务承诺中留相应空白。
报价标准:资产评估类服务费支付依据及标准:资产评估按《四川省资产评估协会关于资产评估机构报送资产评估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川评协【2017】23号)文件的规定,结合企业自身情况及管理经验对本项目单次评估基本费进行下浮比例报价,结算服务费=基本费×(1-投标人报价下浮比例),如单次评估项目费用不足2000元按2000元计算。
报价为包干价并不得超过项目预算,项目报价包含完成本项目约定工作内容所发生的成本、利润、管理费、税金、风险费、办公场所、差旅费、延期补偿费等全部费用。
提交报价书的同时,供应商应提交以下资格材料: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及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承诺函原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承诺函原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2022年5月之后任意1个月社保缴费凭证复印件、2022年5月之后任意1个月纳税凭证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5.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承诺函原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6.供应商须在四川评估协会备案(提供备案资料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7.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供应商法定代表人到场参与投标的可不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以上资料请供应商加盖公章并密封完整并由报价书内写明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提交至法院。
五、项目详细内容及要求
(一)详细内容
供应商须在接到采购人评估通知8小时内响应,并在规定时间内(含节假日)完成采购人委托的评估项目。200万以内(不含200万)的项目5个工作日内评估完成,200万(含200万)—500万(不含500万)的项目7个工作日内评估完成,500万(含500万)以上的项目10个工作日内评估完成。
供应商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评估工作的,视为违约,逾期每日按应付该评估项目报酬总额的0.3‰承担逾期违约金。逾期三日以上未完成评估的,采购人有权终止委托评估业务。供应商一年内累计两次未按时完成评估服务项目或评估质量不合格的,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
(二)供应商完成受托项目评估服务后,应及时整理工作底稿、附件,核对取证记录和有关资料,并将完整的项目评估资料与相关单位意见资料登记归档,以备复核、抽查。
(三)供应商从事受托项目的专业技术人员与项目有利害关系的,应事先声明,实行回避;对其在服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其他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外界泄露或以之为自己和他人谋利。供应商未履行保密义务的,采购人可解除合同并追究相关泄密人员的法律责任。
六、项目自行比选要求
按相关采购文件和预算额度规定,本项目不属于政府采购项目,本项目属于法院采购自行比选项目,按相关采购规定,在法院互联网网站公开发布公告,实行自行比选,采用最低价(最大下浮比例)中标方式。自行比选评标小组由青羊区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装备办公室人员3名组成评标小组,青羊区人民法院政治部(督察室)人员1名为监督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