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厉打击规避执行、抗拒执行行为,有效惩戒失信“老赖”,青羊区人民法院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被执行人用足用活执行措施,开展“青法·利剑行动”专项行动,保障落实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自2023年2月至2023年4月,已连续依法拘留被执行人10人。
案例一
2月24日,周某与李某某、李某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立案执行,李某某谎称没钱,试图逃避执行,但经我院多方查找,发现其名下有房产一套,于是立刻查封该房产并勘验评估。鉴于李某某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当事人合法权益,我院对其作出拘留十五日的处罚决定。
案例二
2月24日,陈某某系上述周某与李某某、李某合伙合同纠纷案件的案外人,其承租李某某已被查封的房屋,在我院干警已将封条张贴至房外大门后,陈某某依旧无视警告,擅自撕毁封条进入房屋,鉴于其妨碍执行的行为,我院对其作出拘留十五日的处罚决定。
案例三
3月8月,郭某某申请执行陈某某及所担任法人代表的A公司借贷纠纷一案,陈某某经执行法官耐心劝解后,主动与郭某某达成和解协议,约定按期履行。可事后陈某某一再以自己经济困难为由拖延还款,消极履行,鉴于陈某某拒不按照和解协议履行还款义务,我院对其作出拘留十日的处罚决定。
案例四
3月14日,我院执行周某与李某某、李某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时,李某作为共同承担责任的债务人,在有能力履行债务的情况下拒不履行,我院对其作出拘留十日的处罚决定。
案例五
3月21日,四川某公司与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立案时,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还款,可事后刘某某却对当初达成的和解协议置若罔闻。经查控发现刘某某名下的工厂仍有大量的订单和资金流水,鉴于其有能力还款但是拒绝履行还款义务的行为,我院对其作出拘留十五日的处罚决定。
案例六
3月22日,刘某与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中二人达成和解协议,约定按期履行债务,但赵某却只想利用和解协议拖延时间,逃避执行。我院要求其如实提交财产情况报告,但赵某依然隐瞒了其名下持有股权的事实,鉴于赵某未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且未如实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我院对其作出拘留十五日的处罚决定。
案例七
3月27日,彭某与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立案执行后,我院穷尽查控手段,均未能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申请人提供线索,得知刘某某在春熙路某处,我院迅速出动,成功控制被执行人,鉴于刘某某有能力履行却拒不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我院对其作出拘留十五日的处罚决定。
案例八
3月29日,成都某粮油公司与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中的李某某在达成和解协议后,选择不按协议履行还款义务,以为达成协议后法院便不再追究,其目的是为了变相规避执行,故我院对李某某作出拘留十五日的处罚决定。
案例九
3月30日,洪某某与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立案执行后,青羊法院执行局依法查封拍卖其名下房产。拍卖成交后,考虑到杨某生活现况,执行法官同意杨某自行腾退。然而事后杨某百般推脱、拒绝腾退,其拒不腾退交付房屋的行为已经造成妨碍执行的后果,我院对其作出拘留十五日的处罚决定,并要求其亲属尽快腾退完成交付。
案例十
4月10日,晏某与徐某某借款纠纷一案,因徐某某未履行生效的判决文书,晏某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我院查询到本在徐某某名下的一套房产已在立案前被卖出,且房款已转移至其儿子名下。鉴于徐某某抗拒执行的行径,我院对其作出拘留十五日的处罚决定。
一纸判决并非终点,强制执行保驾护航。青羊法院强化对被执行人的惩戒措施,不仅是维护司法的神圣庄严,更是有效地打击了拒执行为,对其他妄图逃避执行,隐瞒财产的被执行人敲响警钟。以最大限度实现当事人胜诉权益为指导,促使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的判决文书,保障人民群众的“真金白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