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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纪实丨遭遇“执行不能”,司法救助暖人心
  发布时间:2023-03-30 17:10:55 打印 字号: | |


01.执行引言

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当事人申请执行却不一定能及时兑现胜诉权益,这样“执行不能”的情况时有发生。到底什么是“执行不能”呢?由于被执行人客观上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下落不明或不具备执行条件,经法院穷尽措施仍不能执行的即为“执行不能”案件。

02.案情回顾

赵某在所属A公司维修机器时被机器压烫伤,经鉴定工伤致残程度五级,事故发生后,赵某将A公司诉至青羊法院,法院判决A公司赔偿赵某61万余元。判决生效后,A公司并未向赵某支付工伤赔偿,赵某催讨无果后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青羊法院第一时间通过网络查询A公司资产信息,穷尽财产线索也未能找到其名下资产,并向其告知赵某当前的生活困境。A公司代理人罗某表示确实没有能力一次性付清,希望分期支付。经青羊法院沟通协调,A公司与赵某达成和解协议。但在支付完首期赔偿后,A公司便再未支付任何款项。青羊法院依申请恢复执行,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以及线下调查的方式,发现该公司营业执照已被吊销,依法进入清算程序,且股东也已被纳入失信限制高消费名单,最终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了解到赵某因伤致残导致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青羊法院依法对其申请司法救助款项10万余元,尽最大努力缓解了赵某的生活困难。


03.法官说法

本案被执行人经法院多次穷尽财产线索调查,仍未发现其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属于典型的“执行不能”案件。申请人因伤致残、生活困难,青羊法院依法对申请人采取司法救助措施,有效补位“执行不能”,保障了执法公正,传递了司法温情。下一步,青羊法院将继续秉承“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宗旨,面对执行中“执行不能”的困境我们将竭尽所能,践行“司法为民”精神,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真金白银”。


 
责任编辑:审判管理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