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法院生效判决是每位公民应尽的义务,不应抱有侥幸心理,使用各种手段进行逃避。近期,成都市青羊区法院审结了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
案 情 介 绍
2016年8月,青羊法院民事判决确定李某某及姚某某共同向吴某某、何某某偿还欠款137.5万元并支付利息。判决生效后,二被告人未自动履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青羊法院轮候查封二人多套房产及股权。执行过程中,李某某因有租金收取而不履行债务被司法拘留15日,并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移送公安机关办理。2022年3月,检察机关以李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庭审中查明,2017年7月至2019年8月,李某某个人多次收取房屋租金共35.67万元(包括用其亲属银行卡收取的租金16.67万元),未履行执行义务。2019年6月,李某某向执行人员承诺每月支付5万元给吴某某、何某某,经多次督促,李某某于2019年8月和2019年9月分两笔交纳执行款合计5万元,后再未履行承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收取房屋租金共计30万余元;其明知应当履行生效判决,还采取利用家属银行卡收取租金等方式隐藏、转移款项,并将上述款项全部用于个人日常生活、经营开支等,致使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综合被告人自首情节,遂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
法 条 链 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 官 提 醒
诚信是做人的根本,守法是做事的底线。欠钱不还,并且在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有能力履行仍不履行,不仅违背诚信做人的准则,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