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引言
达成和解协议后就可以逃避法院监督、不履行法律文书义务吗?近日,青羊法院在执行郭某与陈某、林某、A公司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对已达成和解协议却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陈某处以司法拘留十日的处罚。
案 情 回 顾
青羊法院受理申请执行人郭某申请执行陈某及所担任法人代表的A公司、林某借贷纠纷案件,执行过程中经过法官耐心的劝导与教育,说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后果,陈某主动与郭某达成和解协议,约定了还款时间和日期。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长期履行,本案和解结案。
达成和解协议后,被执行人陈某却未按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履行债务,法官多次催促陈某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否则法院将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但陈某一再以自己经济困难为由消极履行,基于这种情况,法官依法传唤被执行人陈某到法院说明,再次督促陈某还款,但陈某依旧无动于衷,法官将谈话内容记录在案,并宣读对陈某的拘留决定书:鉴于陈某拒不申报财产、拒不按照和解协议履行还款义务,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当事人合法权益,决定对其处以十日司法拘留。
青羊法院法警队和执行局司法惩戒团队在接到法官派单执行拘留任务后,迅速出动、合理分工、细化任务,在两个小时内完成对陈某的控制、体检、拘留。
法 官 说 法
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具有强制性,任何试图规避、抗拒、干预执行的行为将被依法打击惩处。本案被执行人陈某利用执行和解协议拖延时间,变相规避执行的行为迎来了更严厉的法律制裁。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该案以和解方式结案。在被执行人未履行和解协议时,申请执行人可以选择及时向法院反映履行情况,由法院依职权采取强制措施;也可以根据执行依据重新申请执行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