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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投资只收回报不担风险? 法院:名为投资,实为借贷!
  发布时间:2023-03-06 13:53:32 打印 字号: | |

随着国家不断加大对高利贷的规制和打击力度,越来越多的小贷公司为了绕开放贷资质的问题规避民间借贷最高利率的限制,通过各式各样的“投资协议”“合伙协议”签下合同,有些披着“投资”外壳但其实质往往为“借贷”。小编就用以下案例带你辨识“投资”与“借贷”的认定。

2021年原告某商贸公司与被告何某签订《投资协议》,约定投资40万元以被告何某名义开展业务,投资期限为2个月,被告何某确保原告每月获得投资收益1万元,且原告的投资收益为固定收益,与项目盈亏不挂钩。投资期限2个月届满,被告何某既未支付每月1万元投资收益亦未返还40万元投资数额,原告某商贸公司催要多次无果后,诉至青羊法院,要求被告何某返还投资款、支付投资收益及违约金。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某商贸公司与被告何某交付相关资金行为的性质的认定,即该行为应当认定为民间借贷还是投资。法院最终认定该案表面为投资协议,实质为借贷关系,故判决何某返还原告本金40万元及利息5133元。


具体到本案中,原告依据《投资协议》、转款凭证备注投资款主张其与被告之间系投资关系,但本案双方约定投资期限为2个月,每月固定投资收益为1万元,投资期限届满被告退还投资款。首先,原告的投资行为并不具有意图成为该建设公司股东的目的,其投资款项不能视为入股资金。其次,原告的投资不能视为与被告的个人合伙。个人合伙的最为突出的法律特征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甲方的投资收益为固定收益,与项目盈亏不挂钩等内容,该条款属于保证本息固定回报的保底条款,即无论盈亏,保底条款中的义务人均保证投资人投入的财产不受损失的同时,还另外支付权利人约定的利息。双方不符合个人合伙的基本法律特征。所以本案最终认定双方签订的投资协议符合借款合同的法律特征,原被告双方为借款关系。


现今民商事活动中带有投资协议”“合伙协议”等字眼的“名为投资、实为借贷”合同形式多种多样,但无论形式如何繁复都无法通过“投资”“入股”的外衣掩盖“出借款项”的实质,法院针对此类案件通常通过以下几个因素来判断交易双方的真实交易目的。

①投资合同真实目的。

在投资行为中,合同的目的系通过支付对价,以取得相应的股权或经营权,直接或间接地参与经营,并享有资产收益、亦承担相应商业风险。而在借贷关系中,作为出借人,合同目的在于出借本金,并按照合同约定在借款期限届满后取回本金及相应利息。



②分析交易行为的收益与风险。

投资是将财产转化为资本的过程,而借贷是一种债权法律关系。投资者享有公司的利益分配权、重大事项决策权的同时也要承担企业的经营管理风险,投资的收益存在不确定性;借贷关系中,收益相对固定,公司的经营状况不影响出借人要求其按时足额归还借款本息的权利。



③在主体地位及参与公司经营方面。

投资行为中,投资人作为出资人,往往会在相关合同中约定其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权,在登记为股东后也往往会实际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借贷关系中的出资人作为公司的债权人,不参与公司实际经营管理,不承担任何经营风险。



④出资后收益形式不同。

投资关系中的收益表现为投资项目的效益,收益多少取决于项目的收益状况。而在借贷法律关系中,收益是以利息的形式体现,对于双方约定的利率,在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无论债务的经营状况好坏,借款公司需要按照约定期限返还借款人本金及利息。



⑤标的物方面的形式不同。

投资关系中的投资标的物除了金钱,还可以是股票、证券、不动产等。出资后投资标的物会成为公司法人的财产。借贷关系中的出借款只能是金钱,在借款期限届满后,出借人可要求借款人足额归还本息。


 
责任编辑:审判管理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