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信获益——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权利
诚乃做人之本,自动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您可以享有以下权利。
一、申请出具《自动履行证明》
诚实守信、自动履行完毕生效裁判义务,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出具《自动履行证明》,为您以后在商业交易、授信融资、行政审批、招投标评审、信用评价等方面减少不必要的障碍。
二、申请解除财产保全
诚实守信、自动履行完毕生效裁判义务,可以在履行完毕后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既可避免对生活、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又可避免诉讼保全转为执行保全措施后,财产变现有可能带来的财产价值损失。
失信受限——不履行生效裁判风险
失信处处受限,不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您将直面以下风险。
一、经济损失
在指定期间不履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须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者支付迟延履行金。
二、信誉受损
未在指定期间履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对方当事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将在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开执行案件信息,届时有可能对您的个人名誉、商业信誉产生不利影响。
三、罚款与拘留
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被执行人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予以罚款、拘留。
四、限制高消费
如您是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人民法院可以限制您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五、信用惩戒
被执行人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中第一条所列六种情形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六、刑事责任
被执行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可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下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构成前述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照前述规定处罚。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八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第二百六十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所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其它非生活和工作所必需的高消费行为、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负责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上述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