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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指南一     起诉应提交的材料
  发布时间:2023-03-28 11:35:22 打印 字号: | |

1、诉状

诉状在诉讼中处于相当重要的地位,它是法官最先接触到的反映案情的材料,也是被告答辩的依据。诉状没有严格的格式,只要包含当事人基本情况、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四个部分即可。当事人是公民的,基本情况要写清楚原、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联系电话;当事人是单位的,应写明单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等足以辨别其身份的要点。诉讼请求是整个诉讼活动运转的中轴,法官的审判活动围绕诉讼请求的具体事项展开,没有提到的请求法院不会审理。因此,书写诉讼请求要完整、明确和具体,不要漏列请求。比如,对于借款纠纷的官司,您的诉讼请求就应该是请求被告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如果写掉了利息,就有可能只获得本金的保护。事实部分应简明扼要,切忌写成流水帐,诉状中的理由也要写清楚、充分。诉状的尾部须您亲自署名或加盖公章。诉状可以亲自向立案一庭立案人员递交,也可以委托代理人递交。诉状应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由委托代理人递交的,应同时递交委托人签名或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须证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受委托人为律师的,应提供律师事务所致法院的函和律师执业证。

2、举证要求

当事人提出起诉、自诉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起诉人、自诉人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起诉人、自诉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提供组织机构代码的,应当提供组织机构被注销的情况说明;

2)委托起诉或者代为告诉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代为告诉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

3)具体明确的足以使被告或者被告人与他人相区别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

4)起诉状原本和与被告或者被告人及其他当事人人数相符的副本;

5)与诉请相关的证据或者证明材料。

外国、港澳台当事人提交法院的诉讼材料需要办理公证、认证等证明手续,主要各类是:

1)用于认定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国籍身份、资格证件。包括护照、居民身份证、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等的复印件(原告在起诉时提供)。

2)委托诉讼代理人、诉讼代表人的文书,一般指授权委托书。

3)合议庭认为需要办理证明手续的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一般包括境外证人的证言、当事人的案情陈述、书证(如合同书、物权凭证、债权文书等)、国外有关政府机关登记的文件(如医院的出生证、结婚证、被继承人死亡证等)。

3、证据分为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证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书证与物证均应提交原件、原物。提交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印(制)件、照片、副本、节录本,但应与原件、原物核对无异。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公证机关或其他有关部门翻译的中文译本。

4、当事人应客观、全面地提供证据,不得伪造、毁灭证据。


 
责任编辑:立案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