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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纪实】有能力不履行,拘留15日!擅自撕毁封条,拘留15日!
  发布时间:2023-02-28 08:55:34 打印 字号: | |

“鉴于你们抗拒执行的行为,本院将依法对你们采取司法拘留的强制措施。”近日,青羊法院连夜拘留1名被执行人和1名妨碍执行的案外人……

 

“人无信则不立”,自觉遵守判决裁定、按时履行还款义务是每一位诚信守法公民应有的品质。然而有这样一些人,当审判机关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时选择无视,当执行法官传唤调查时选择回避,当执行法官上门查封时选择抵抗。殊不知,这样非但不能减轻履行义务,反而会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李某等与他人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判处李某应依法偿还对方680余万元。执行立案后,执行法官第一时间联系到李某,敦促其尽快履行义务,李某谎称没钱,试图逃避执行。经本院执行法官多方调查,发现李某名下有一套房产,于是查封房产并进行勘验评估。

自称是房屋承租人的案外人陈某某未经法院允许、擅自撕毁法院封条,同时执行法官调查到李某的银行账户上有大额消费记录,明显具备偿还欠款能力。鉴于李某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当事人合法权益,决定对其处以15日司法拘留。而案外人陈某某,也因故意撕毁人民法院封条、妨碍执行的行为被依法拘留15日。

执行局与法警队联合实施拘留措施控制李某和陈某某二人,第一时间将其送往医院进行体检。在等待体检报告结果期间,4名干警顶住凛冽春寒彻夜值守,最终历经18小时将李某和陈某某送进拘留所。

青羊法院对蔑视司法权威、妨碍执行的行为“零容忍”,持续加大对于拒不执行的打击力度,用足用好强制执行措施,维护群众利益,兑现为民承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第一百一十九条 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

拘传应当发拘传票。

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八十七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包括:

(一)在人民法院哄闹、滞留,不听从司法工作人员劝阻的;

(二)故意毁损、抢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查封标志的;

(三)哄闹、冲击执行公务现场,围困、扣押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公务人员的;

(四)毁损、抢夺、扣留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其他执行公务器械、执行公务人员服装和执行公务证件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查询、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财产的;

(六)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


 
责任编辑:审判管理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