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年伊始,不少人已经开始打算跳槽、很多公司也摩拳擦掌准备“挖人”,但在跳槽过程中常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形......现实中许多员工在跳槽时往往会先和“下家”谈妥条件,再从原单位办理离职手续,尽量做到无缝衔接,但这期间也存在一定的风险,若是碰到不诚信的“下家”,离职后被放了鸽子,其不仅没达到跳槽的目的,反而失去了原本的工作机会,那期间造成的工资损失谁来弥补?双方对此争议很大。
案情介绍
林某原为某公司经理,月薪12000元,在朋友的介绍下欲跳槽到另一家物业公司。林某在职期间,双方就劳动合同订立相关事项进行了沟通确认,该公司许诺给林某的工资待遇为每月15300-15900元,并向林某发送了时间、地点、资料等信息明确的报到指引。随后林某按照新公司的指引要求配合完成了提交资料、进行体检、办理离职等一系列手续,却在按照约定时间前往入职时被告知尚需等待公司内部流程审批,林某无奈只能待业等候,然而在近三个月的时间内该公司一直没能完成审批,仅以相同理由予以搪塞拖延,林某多次催促无果,眼看无望只能另寻新工作。林某认为,该公司的不诚信行为导致其失业在家,期间没有任何工资收入,应予赔偿,为此诉至法院。
判决结果
法官认为,该公司对林某的岗位安排、薪酬构成等劳动合同订立相关事项作出了明确回复,并发送了报到时间、地点、资料等信息明确的报到指引,足以使林某产生合理信赖,并据此开展体检、离职等缔约准备工作。而该公司迟迟未确定入职时间,明显超过了审批流程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也不符合社会一般招聘流程,双方未能如预期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因并非林某存在过错或违约,而是该公司未尽到用人单位审慎、诚信、合理的招工义务。况且,即使林某存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该公司也应当及时通知以防止应聘者损失扩大,而不是无故拖延,其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未尽到通知、保护、忠实等先合同义务,并给林某造成了实际损失,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赔偿责任。林某在等待两个月无果的情况下求职态度积极,在短时间内又找到新的工作,避免了损失的扩大,其请求赔偿两个月左右的工资损失具有合理性,因此判决该公司赔偿林某待业期间工资损失25000元。本案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法官提示
作为用人单位,在“挖人”时应当结合自身岗位需求,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进行招聘,而不能只管先画大饼、挖了再说,在不想用时又予以推脱抵赖,这样不仅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引起法律纠纷,也会损害公司的企业形象,导致对人才的吸引力大大降低。
作为跳槽应聘者,先找好下家避免裸辞为人之常情,但同时要注意擦亮自己的眼睛,别被高薪许诺一时蒙蔽,导致自身陷入失业无收的状态,同时应当在签约过程中注意保存好相关证据,尽早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切实维护好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