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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受公平正义·青天说法路宽窄】熟人转账不备注?一笔“糊涂账”法院这样判
  发布时间:2023-02-16 13:52:23 打印 字号: | |

在日常生活中,熟人间的生意往来极为常见。由于长期合作形成的交易习惯或情谊关系,熟人间因业务而生的钱款往来,往往采用口头约定形式。民法典虽认可此口头约定的法律效力,但频繁的交易次数一旦迁延日久,其中欠缺明确意思表示的给付便极易成为一笔笔“糊涂账”。近期,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便审理了这样一笔“糊涂账”。

 

案情介绍

某甲与某乙系合作多年的生意伙伴。2020年3月,双方对账后,某乙向某甲出具《欠条》一张,明确某乙尚欠某甲货款8万元。在出具《欠条》当日,某乙向某甲长期用于收款的银行账户转入2万元。此后,某乙又陆续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某甲转款3万元用于支付《欠条》欠款。2022年10月,某甲向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乙支付《欠条》剩余5万元欠款。

 

 

庭审举证

庭审中,某乙出具其于《欠条》出具当日向某甲收款账户转入2万元的银行凭证。但某甲认为在《欠条》出具当日偿还欠款却未在《欠条》上予以注明或通过任何方式表明该笔转账系用于偿还欠款,显与交易习惯相悖;由于双方长期合作,同一时间存在多笔业务往来,正是因为某乙当日支付2万元,才在《欠条》上载明欠款金额为8万元,某乙当日银行转账的2万元与《欠条》无关。某乙则坚持认为该2万元银行转账就是用于偿还《欠条》欠款。

 

 

判决结果

在民事案件中,对案件事实的还原一方面应遵循社会生活的一般经验,但更应遵循民事证据规则中的“优势证据”原则。由于某乙已提交证据证明其通过某甲认可的方式向某甲支付了2万元,若某甲不认可该笔转账的用途,并主张正是因为某乙支付了2万元,《欠条》才载明欠款金额为8万元,则应由某甲举证证明。为查明转账用途,承办法官组织双方进行了多次辩论以充分发表各自观点,并给予双方额外举证期以搜集更多证据印证各自主张。最终,某甲提交的证据未能形成“优势”,对该2万元转账系用于支付其它业务不足以形成合理确信。依据民事证据规则,承办法官认定该2万元转账构成对《欠条》欠款的给付,某乙需向某甲支付剩余欠款3万元。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法官提示

这笔“糊涂账”虽以双方服判息诉告终,但青羊法院仍提醒广大群众:民法典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自己更是民事生活的第一负责人。日常生活中涉及对外转款的,一定通过清晰的文字表述明确每笔款项用途,即便在转账当时忘记备注,也应在事后第一时间向相对人予以明确,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延伸阅读:法官眼中的规范欠条

欠条一般由标题、正文、落款三部分组成。

(一)标题

欠条的标题一般由文种名构成,即在正文上方中间以较大字体写上“欠条”两字。也有的在此位置写上“暂欠”或“今欠”字样作为标题,但这种标题正文则在下一行顶格写。

(二)正文

欠条的正文要写清欠什么人或什么单位什么东西、数量多少,并要注明偿还的日期。

(三)落款

落款要署上欠方单位名称和经手人的亲笔签名,是个人出具的欠条则需署上立欠方个人的姓名,并同时署上欠条的日期。单位的要加盖公章,个人的要加盖私章。

 

注意:“欠条”产生的原因有很多,借钱可以是其中一种原因,其它例如在履行买卖合同、承揽合同、运输合同等合同中,只要债务人没有及时履行债务,债权人也可以要求打“欠条”,因此如果出具的是“欠条”并不一定表明两者之间为民间借贷关系。


 
责任编辑:审判管理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