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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受公平正义·青天说法路宽窄】托人“找关系”就能办事?小心遭遇骗局!
  发布时间:2022-11-15 15:58:18 打印 字号: | |

“我有门路”可以代办入学

如果有人告诉您,自己有“门路”可以“代办入学”,您会选择相信吗?

近期,青羊法院判决了一起委托代为办理子女择校入学的案件,委托人因请托事项未能达成,要求受托人退还代办服务费并赔偿损失,最终法院判决否定双方之间的委托行为,并认定双方达成的损失赔偿约定无效。

 

基本案情

2021年,孙某找到曹某某帮忙解决小孩入学问题,曹某某遂委托刘某为孙某小孩办理某区某小学入学资格事宜,孙某通过曹某某向刘某支付18万元服务费。

因刘某未能办成请托事项,孙某的小孩不仅未能进入心仪学校,还耽误了进入其他学校的时间,导致学业延误。孙某遂要求其退还全部服务费,并支付损失赔偿费用5万元,刘某通过曹某某向孙某退还了18万元服务费。曹某某称因刘某无力支付赔偿费用,于是代刘某向孙某支付5万元赔偿费。曹某某支付赔偿费用后,认为其支付5万元赔偿费用系基于刘某的委托而发生,故诉请要求刘某向其偿还该赔偿费用。

法院审理发现,孙某小孩并不具备某小学的入学资格,为了规避相关政策,孙某通过曹某某请托刘某办理入学择校事宜,并为此支付18万元相关费用。

 

判决结果

法官审查认定,曹某某在明知孙某的子女无入学资格的情况下,为达到择校入学的目的,依然请托他人寻求绕过相关政策以获取不当利益,并为此支付请托钱款,其行为有违学生入学接受教育的公平性原则,违反了国家、地区教育政策,对社会和谐秩序造成不良影响,违背善良风俗。因此,曹某某与刘某建立的委托合同无效,曹某某所谓的代刘某支付5万元赔偿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上的依据,不受法律保护,遂判决驳回曹某某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民事法律关系以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为主要原则,具有平等性、自主性、广泛性的特征,但建立有效合同关系的前提是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不违背国家政策,符合社会的基本价值观,否则不仅无法得偿所愿,而且可能财、物两空,甚至造成更为严重的后果。

在《民法典》出台以前,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虽然仍对合同效力持否定性评价,但主要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由作出裁判,裁判依据和导向都不够直观。《民法典》明确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则为法院裁判最为明确的依据。《民法典》颁布实施后,不仅为法院裁判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撑,而且为国家社会治理树立了正确的价值导向。

 

案件后续

刘某系某校外培训机构员工,长期对外谎称有特殊渠道可以办理成都中小学名校入学事宜,骗取巨额款项。近日,被青羊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法官提醒

近年来,青羊法院受理了多起类似的委托合同纠纷,其中包括委托办理相关资质、委托办理入学资格、委托购买房屋等,委托人或是贪图便利或是规避政策,但所托事项往往难以实现,最终只能诉至法院。当事人在签订类似委托合同时,需提高自身的警惕意识和注意义务,确保所委托的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和国家政策,合同约定的各方权利义务明确对等,避免产生纠纷。除此之外,还需特别注意是, 在解决问题时,切勿迷信“关系”办事、“熟人”介绍,务必走正规途径,以免上当受骗。


 
责任编辑:审判管理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