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食堂设施设备采购项目。
二、项目概述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因搬迁、扩建食堂及金融法庭新建食堂需要,现采购食堂设施设备用具一批,用于保障两地食堂工作正常开展。
三、项目预算和付款方式
经费预算:5万元。
付款方式:中标供应商应按报价书报价金额与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签订食堂设施设备采购合同,按合同约定付款。本自行比选公告和供应商报价书作为合同附件,与合同正文具有相同法律效力。供应商在项目履约完毕可正常使用,并经采购人验收合格后,由供应商向法院开具发票,法院收到发票后15日内支付该款项。
四、项目报价要求
(一)报价时限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食堂设施设备采购项目公开询价时间为2022年11月23日网站公开发布起,至2022年11月28日下午14:00时止。报价书请封装并盖骑缝章,于2022年11月28日下午14:00以前交至成都市青羊区署前街42号青羊区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装备办公室(电话:60733031),请勿通过快递寄送报价书。
(二)报价要求
参与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食堂设施设备采购项目报价的供应商,在报价书中请按照比选公告第五、六项“项目详细内容及要求”、“自行比选要求”的格式提交服务内容和服务承诺,服务内容超过验收考核和自行比选要求的请加粗字体,服务内容达不到自行比选要求部分内容的,请在服务内容和服务承诺中留相应空白。
报价为包干价并不得超过项目预算。
提交报价书的同时,请提交供应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2022年以来任意1个月社保缴费凭证复印件、2022年以来任意1个月纳税凭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供应商法定代表人到场参与投标的可不提供),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以上资质复印件请供应商加盖鲜章并密封完整并由报价书内写明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提交至法院。
五、项目详细内容及要求
(一)详细内容
序号 | 采购内容 | 数量 | 单位 | 规格/型号 | 参数及要求 |
1 | 筷子 | 500 | 双 | 合金筷子 | 合金筷子(适配筷子消毒机) |
2 | 不锈钢勺子 | 600 | 把 | 适配12CM碗 | 304不锈钢 |
3 | 不锈钢碗 | 5000 | 个 | 12CM | 304不锈钢、双层、隔热 |
4 | 不锈钢面碗 | 200 | 个 | 18CM | 304不锈钢、双层、隔热 |
5 | 不锈钢餐盘 | 300 | 个 | 35.5*26.5*2 | 304不锈钢,餐盘可放置6个12cm不锈钢碗 |
项目报价包含设备费、材料费、人力成本、搬运费等所有费用。
(二)本次采购的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食堂设施设备采购项目,供应商应在签订合同之日起1日内完成供货,保证法院正常使用。
(三)验收要求:由采购人组织,供应商配合验收。供应商需在供货完成后立即通知采购人验收,采购人在收到通知后1个工作日内进行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产品,由供应商立即更换,由此产生的逾期验收责任由供应商负责,如质量验收合格,双方签署验收报告。验收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采购人比选文件的要求为标准,验收时如发现所交付的产品有次品、损坏或其它不符合标准的,采购人应做出详尽的现场记录并和供应商确认,此现场记录可用作补充、缺失和更换损坏货物的有效证据,由此产生的时间延误与有关费用由供应商承担,采购人的验收期限相应顺延,由此产生的逾期验收责任由供应商自行负责,同时供应商应在1日内对不符合标准的产品完成更换,且采购人有权按照合同金额的10%要求供应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再次验收仍不合格的,采购人有权要求供应商承担违约责任并解除合同。
(四)供应商须提供全新的产品,表面无划伤、无碰撞痕迹,且权属清楚,不得侵害他人的知识产权。
(五)供应商所使用产品等必须符合或优于国家行业相关标准要求,无制式标准的按采购人对产品质量的要求。
(六)供应商提供的产品从验收合格起质保1年,质保期内产品质量出现问题,供应商应负责三包(包修、包换、包退),费用由供应商负担。
(七)售后服务:供应商应指派专人于采购人联系售后事宜,供应商在接到采购人通知后2小时内响应到场,24小时内完成维修或更换,并承担修理调换的费用。
六、项目自行比选要求
按相关采购文件和预算额度规定,本项目不属于政府采购项目,本项目属于法院采购自行比选项目,按相关采购规定,在法院互联网网站公开询价,实行自行比选,采用最低价中标方式。自行比选评标小组由青羊区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装备办公室人员3名组成评标小组,青羊区人民法院政治部(督察室)人员1名为监督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