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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群众办实事(58)】七夕佳节的“法”式浪漫,请收好~
  发布时间:2022-08-03 16:17:39 打印 字号: | |

“七夕今宵看碧霄,牵牛织女渡河桥”

在中国传统节日

“七夕节”来临之际

为帮助大家树立正确的恋爱观 婚姻观

同时避免大家

交往期间因缺乏法律意识

而导致权利受损

青羊法院梳理了

近期审理的部分情侣纠纷案件

意在通过分享这些案例

提醒情侣之间应当注意的那些事儿

 

青羊法院的“法”式浪漫

请收好

 

案例一 婚约财产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王七七(化名)与被告王夕夕(化名)此前系情侣关系,二人恋爱期间,同居并计划结婚,且原告王七七父母给予被告王夕夕彩礼88000元。

后二人感情破裂分手,原告王七七诉请被告王夕夕全额返还彩礼。被告王夕夕认为,收受的88000元全部用于了与原告王七七同居期间的生活开支,且二人分手时,被告王夕夕已满29周岁,错过了婚恋的最佳年龄,被告王夕夕无需向原告王七七返还彩礼。

法院经审理认为,婚约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事先约定,给付订婚彩礼是形成婚约关系的重要表现形式,但禁止一方借婚姻索取财物。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尚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已分手,导致婚约无法得到实际履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之规定,收取彩礼一方应当将彩礼予以退还,法院综合考虑被告王夕夕在双方同居期间承担了较多的共同生活支出,故酌情判令被告王夕夕返还原告王七七40000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案例二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邓甜甜(化名)与被告彭蜜蜜(化名)情侣关系,二人恋爱同居期间,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房屋。同时,二人之间还有大量的往来款项。

分手后,二人共同购买的房屋由被告彭蜜蜜出售,原告邓甜甜遂起诉要求按比例分割房屋增值部分,并要求被告彭蜜蜜返还恋爱期间的往来款项十万余元。被告彭蜜蜜认为,二人恋爱期间,互有款项往来,而且被告彭蜜蜜转给原告邓甜甜的金额大于原告邓甜甜转给被告彭蜜蜜的,不应当返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屋系双方在同居期间共同购得的财产,双方结束同居关系后,原告邓甜甜有权要求按其出资比例分割共同财产。而对于二人恋爱期间的款项往来,法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系原告邓甜甜单方面向被告彭蜜蜜转款,对其该项诉请,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八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九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法官提醒

情侣之间在花前月下,你侬我侬之时,往往对经济往来明细并不在乎,甚至以经济上的付出表示相互的信任与深情。然而,一旦情感生变,财产纠纷也往往随之爆发。

因此,建立正确的恋爱观、金钱观是必要的,情侣之间不应当以金钱表达爱意,否则,以利聚必以利散。当各怀目的的情侣发现对方无法满足自身需求后,对于曾经的付出就想实现对价。当双方在款项金额、性质上无法达成一致时,矛盾激化,并在讨要钱款过程中不断加剧、升级,最终彻底失去耐心而对簿公堂。

法官建议:对于恋爱期间发生的大额金钱往来行为,应尽可能保留书面证据,款项支付应尽量采取转账方式,以便留存凭证。


 
责任编辑:审判管理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