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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群众办实事示范法院”创建活动专刊(44)】谨防以爱之名 坠入深渊
  发布时间:2022-06-26 10:34:41 打印 字号: | |

6月是我国全民禁毒宣传月

6月1日是《禁毒法》颁布实施日

6月3日是“虎门销烟纪念日”

6月26日是“国际禁毒日”

 

青羊法院

于2022年国际禁毒日到来之时

进行毒品贩卖案例法治宣传

以进一步增强

广大人民群众防毒意识

进一步推动禁毒工作

切实维护社会治安

营造和谐稳定社会环境

 

近日,我院审结一起贩卖毒品案件。审理中查明,2020年11月,被告人廖某以每日给三百元报酬及免费提供毒品吸食的条件,雇佣被告人邢某为其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后廖某多次将分装好的甲基苯丙胺共计114克交给邢某,并将邢某的联系方式告知吸毒人员,由吸毒人员联系邢某购买,邢某收取毒资后通过银行共计转账81700元给廖某。

被告人廖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八万元;被告人邢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现该案已生效。

案件中被告人廖某的男友刘某(另案处理),亦为一名吸毒、贩毒人员。两人在确立恋爱关系后,生育一子。廖某供述,其原本在家全职带小孩,但在刘某因贩毒被抓后,廖某担心生计,故在带小孩之余也加入了贩毒行列,最终以“爱”的名义走上犯罪道路,与男友共落法网。

廖某未来的15年都将在铁窗内度过,而刘某的案件亦诉至法院,将于近期开庭审理。两人的子女今后只能由家中老人抚养,而无法再享有父母关爱。

 

禁毒斗争任重道远

道阻且长 行则将至

青羊法院将主动担当作为

始终保持高压态势

严厉打击毒品犯罪

并进一步强化法律监督职责

切实维护司法公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01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02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03

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04

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05

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责任编辑:审判管理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