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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教育 “零距离”! 青羊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案
  发布时间:2022-04-02 14:41:10 打印 字号: | |

4月1日上午,青羊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一起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案。此次庭审系观摩庭审,邀请成都农商银行金泉支行、四川东祥项目建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分公司、成都天投集团、四川圣山莫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等近百名国有单位员工到庭旁听。此类案件的观摩庭审,有助于进一步引导广大年轻干部筑牢拒腐防变思想道德防线,加强警示教育,同时亦能引导国有企业加强对制度漏洞合规管理,避免监管缺失。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朱某某原系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某支行行长助理,在担任中国某银行成都分行营业部理财经理期间,某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分公司保险业务部原经理魏某(另案处理),为提高个人业绩,让朱某某多销售公司的保险产品,与朱某某达成约定,多次给予朱某某额外“手续费”共计1345700元。

庭审现场,被告人朱某某对犯罪行为表示忏悔,对认为“手续费”是自己劳动所得的错误思想进行了深刻反思。

本次开庭审理,青羊法院将“庭审现场”变为“警示课堂”,通过最直观的方式,以案释法、以案示警、以案明纪,让旁听人员“零距离”感受法律的庄严和神圣,真切体会越过法律底线所导致的惨痛教训。

【特别提醒】

生活中,许多人认为自己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赚取外快合情合理,甚至有人误以为这些潜规则是正常的“人情世故”,与受贿犯罪无关,从而随意索贿、受贿。但这些以“回扣”、手续费为名,看似平常的“外快”就是商业贿赂行为!

因此,在日常的商业交往行为中,每一个“打工人”都应慎重考虑赠送款物的缘由,双方是否有职务上或者商业行为上的请托关系,要正确区分人际交往中的正常馈赠与受贿,避免一念之差,给个人、家庭以及社会带来难以弥补的伤害,难以挽回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责任编辑:审判管理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