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羊法院李琳法官撰写的一则案例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全国法院系统2020年度优秀案例分析评选中荣获三等奖
她的获奖感言~~~
办一件案子要有一件案子的收获,可能收获赞美,可能收获荣誉,也有可能收获经验教训,但只要做工作中的有心人,肯定会有意想不到的惊喜。
获奖案例展示~~~
夫妻双方与医疗机构签订辅助生殖医疗合同的合同不因夫妻一方死亡而终止
——张某诉四川省某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
基 本 案 情
张某与李某婚后因不孕到四川省某医院进行人工辅助生殖医疗,治疗过程中二人签署《胚胎继续培养、冷冻知情同意书》言明冷冻8个胚以便将来进行胚胎移植手术。后李某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后死亡。四川省某医院认为,首先二人与医院仅构成胚胎保管服务合同,胚胎移植手术服务合同尚未成立,李某去世后其已不再具备合同主体资格。其次,《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规定“禁止给不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和条例规定的夫妇和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张某在李某去世后属于单身妇女,不能接受人类辅助生殖手术,且继续实施胚胎移植手术将违背伦理道德要求,会引发新的法律及伦理问题。
因此,四川省某医院拒绝对张某继续实施胚胎移植手续,张某起诉至青羊法院。
裁 判 结 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实施人工辅助生殖技术因技术操作原因存在分阶段、分步骤履行的特点,这并不影响医疗服务合同内容的整体性,双方签订的医疗服务合同尚未履行完毕,医院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另外,李某在去世前对通过辅助生殖技术生育子女已表达了明确意愿,张某也同意将胚胎移植到自己体内,这一行为不会损害公序良俗,即使李某去世后不能作出新的意思表示,亦不必然对继续履行医疗服务合同构成妨碍。其次,张某作为丧偶妇女,其有别于《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中规定的禁止接受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实施的人群,为其实施胚胎移植手术并不有悖于社会公益。另外,对于抚育后代来讲,经济负担能力不应作为公民行使生育权利的约束条件,孩子可能出生在单亲家庭,不能就断言孩子会因此遭受严重的生理、心理和社会损害,因此张某独自抚育孩子也不违反“保护后代原则”的规定。
因此,本院判令四川省某医院继续为张某实施胚胎移植手术。
案 例 示 范 点
当事人夫妇与医疗机构签订辅助生殖医疗合同要求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当事人一方死亡后,夫妻另一方要求继续履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手术并不违背伦理道德。实施人工辅助生殖技术因技术操作原因存在分阶段、分步骤履行的特点,但并不影响医疗服务合同内容的整体性,医疗机构应当继续履行生殖医疗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