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增强公众环境意识,营造人人遵守《环境保护法》的良好氛围,在第48个世界环境日到来之际,青羊法院挑选典型案例,通过以案说法的形式,开展环境资源保护法治宣传,警示污染环境行为,增加群众对生态文明建设的关心关注。
【案例】张某某污染环境罪案
案 情 简 介
2016年2月至10月,被告人张某某在青羊区文家乡某村经营一家无名电镀厂进行无证无照电镀加工,该厂无任何污水处理及防止污染设施,生产废水未经任何处理直接外排至厂房后沟渠中。
2016年10月26日,成都市青羊区环境保护局将该无名电镀厂依法查处。经检测,该电镀厂外排污水中总铬、总镉、六价铬等重金属物均超过国家《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三倍以上。2016年10月27日,张某某被民警挡获。
【法院裁判】
青羊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排放总铬、总镉、六价铬等重金属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
综合犯罪案情,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四千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近几年,环境污染已成为全社会关心的重点,为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升生态文明,建设美丽中国,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且对环境造成污染的个人和单位不仅可能承担行政责任,对污染环境、非法捕捞水产品、非法狩猎、非法占用农用地、非法采矿罪、盗伐林木罪等破坏环境资源保护构成犯罪的,将承担刑事责任。
例如本案,犯罪人员将未经处理的污水直接排放至市政排水管道,破坏环境,造成恶劣影响。对该类违法排放的小作坊,一经发现,国家将予以严厉打击,对污染环境的犯罪人员,判处有期徒刑。随着对环境污染整治的深入和加强,对顶风作案、罔顾法纪的该类犯罪行为将予以从重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