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2017年度预算机关运行经费支出225.21万元,比2016年减少3.55万元,与2016年预算数持平。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17年度预算政府采购支出总额269.79万元,与2016年相比增加111.24万元,增长70.16%,主要变动原因:上级法院对信息化建设要求提高,更新设备、软件等支出增加。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179.99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89.80万元。政府采购货物支出主要用于购买专用设备及软件更新,政府采购服务支出主要用于全院干警健康体检服务费,网络安全服务,当事人自主查询系统建设和运行维护外包。
三、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
2017年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预算0万元,其中:
公务用车购置支出0万元。全年按规定更新购置公务用车0辆,其中:轿车0辆、金额0万元,越野车0辆、金额0万元,载客汽车0辆、金额0万元。截至2016年12月底,单位共有公务用车22辆,其中:轿车21辆、越野车1辆。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0万元。主要用于案件执行、保全、送达等工作所需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经费预算在2017年一般性中央转移支付)。
四、因2017年无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政府性基金“三公”经费支出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所以表中涉及上述内容未填数据,以及《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政府性基金“三公”经费支出预算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预算表》为空表。
五、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省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行政运行(项):指法院的基本支出。
3.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指法院未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4.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案件审判(项):指法院对刑事、民事、行政、涉外等案件审判活动的支出。
5.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案件执行(项): 指法院对刑事、民事、行政、涉外等案件执行活动和各种非诉执行活动的支出。
6.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两庭建设(项):指法院审判用房、人民法院用房、刑场建设维修和设备购置,以及审判庭安全监控设备购置及运行管理等支出。
7.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其他法院支出(项):指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法院方面的支出。
8.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指行政事业单位用于基本养老保险的支出。
9.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项):指行政事业单位用于职业年金的支出。
10.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指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经费。
11.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 公务员医疗补助(项):指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公务员医疗补助。
12.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指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13.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14.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15.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16.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17.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18.“三公”经费:纳入省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19.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