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29日上午9时30分,一起食药品安全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案在青羊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青羊区人民法院院长谢立新担任审判长,与行政审判庭副庭长霍颖、人民陪审员胡智伦组成合议庭。
青羊区政府区长詹庆、青羊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青羊区市场监管局)副局长孟成镐等出庭应诉。
青羊区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共22人旁听了庭审。
案情介绍
本案第三人张某于2017年8月向被告青羊区市场监管局投诉称其在原告青羊区某药房购买的“幸福来”牌“阿胶黄芪口服液”和“幸福来”牌“阿胶乳酸亚铁口服液”两种商品外包装标签标识存在违法,被告青羊区市场监管局受理其投诉后,对某药房展开调查,认为两种涉案商品外包装标识以字体类别、大小、颜色明显区别误导消费者的行为违反《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3.4和4.1.2.2.2条,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给予某药房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的行政处罚。某药房不服处罚决定,向被告青羊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青羊区政府复议决定维持原处罚。后某药房将青羊区政府和青羊区市场监管局诉至法院。
为落实“三大”庭审改革要求,完善和优化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该案采取优化审的方式审理。根据案件情况于庭前召开庭前会议,解决了案件部分程序问题,向被告发出负责人出庭的司法建议;听取了各方当事人的主要诉辩意见;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了庭前证据交换;确定了案件庭审重点;根据庭前会议情况制作了庭前会议告知书,供各方当事人在庭审中查阅。
庭审中,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采用一体式方式进行,由合议庭根据庭前会议情况归纳本案被诉行政行为、案件基础事实、案件无争议的问题及案件的争议焦点,由各方当事人当庭确认,提出异议或补充。各方当事人在法庭指导下就争议焦点逐一发表诉辩意见及质证意见,并进行最后陈述。整个庭审过程井然有序、高效规范、有条不紊。
庭审中,青羊区政府区长詹庆发表质辩意见,认为庭审充分保障双方当事人权益,为各方当事人表达诉辩意见搭建了良好平台。区政府尊重和支持法院对该案的处理,对某药业通过司法途径理性表达诉求维护自身权益的做法表示理解和赞同。他表示,食品药品安全是重大的基本民生问题,关乎百姓切身利益、生命健康,人民群众高度关切,区委、区政府历来高度重视。青羊区市场监管局将进一步增强行政执法意识,加强市场监管,努力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尤其是食品药品安全环境,希望每个公民、法人都能够牢固树立法治意识,诚信合法经营。青羊区政府将一如既往重视依法行政工作,不断提升政府依法行政、依法履职水平,持续推动法治政府建设,欢迎社会各界对区政府工作监督。
经过法庭审理,原告青羊区某药房充分认识到作为食品药品经营者应当在经营活动中加强企业社会责任,依法诚信经营,对食品药品安全尽更多注意义务,表示对青羊区市场监管局的处罚认可,并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