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7日,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两起拒执罪案件,依法认定4名被告人犯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罪,并判处缓刑。
这两起案件,均是法院判决被告人履行义务,一个是支付款项,一个是协助过户,但被告人在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不但没有按照判决主文去履行义务,而且将可供执行的财产转移,导致法院的民事判决书无法执行。在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后,法院执行法官找到被告人,被告人仍不履行判决义务。法院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后,被告人及其家属才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通过各种途径将所转移的财产交到法院,供法院执行。尽管被执行人在法院打击拒执的威慑下最终履行了义务,但被执行人先前恶劣的拒执行为必须付出沉重的违法代价,不因事后履行而免除刑事处罚。
案情回顾 【变卖房车就是不履行,失信被执行人被判拒执罪】
2015年3月31日,经成都中院终审,维持青羊法院判决。同年8月24日,申请人张某向青羊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告人高某将其名下房产、汽车变卖,所得28万元并未用于履行判决义务。2017年11月22日,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挡获。 2017年12月,被告人高某将转移的款项28万元支付到法院。鉴于被告人高某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当庭认罪,并将所转移款项退回用于执行,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房屋过户耍“花样”,三失信被执行人不执行法院判决被判拒执罪】
2017年3月10日,经成都中院终审,维持青羊法院判决,被告人夏某、罗某、李某拒不执行判决,不仅未按判决内容将涉案房屋过户给庄某,还于2017年3月22日将涉案房产以74万元变卖给他人,致人民法院判决不能执行。2018年4月25日,三被告人在青羊法院被公安机关挡获。2018年5月8日,三被告人通过各种努力,将上述房屋已过户到庄某名下,该案件执行完毕。鉴于三名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当庭认罪,并将已过户的房屋又过户到申请人名下,该判决已执行完毕,有悔罪表现,故对被告人夏某、罗某、李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