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7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2018年拒执罪十大典型案例新闻通气会,向社会通报了10起拒执罪典型案例。青羊法院审理的“熊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入选其中。
案情回顾:
2010年2月,被告人熊某某向蒋某某借款140万元用于其投资的A有限公司,借款期限从2010年2月4日至2010年4月5日。后被告人熊某某在借款期限后未能归还。2012年2月28日,蒋某某向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12年10月10日,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青羊民初字第12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熊某某在判决生效十日内偿还蒋某某140万元借款,并支付违约金、律师费、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等费用。因被告人熊某某未履行判决,蒋某某遂于2013年2月5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2013年3月26日,被告人熊某某投资500万元新设立B有限公司,后熊某某又将A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扩充至1.2亿元。2014年8月,被告人熊某某承诺在当月和9月分期向蒋某某履行给付义务。但此后被告人熊某某一直未履行承诺义务。2015年3月11日,被告人熊某某在西安市明光路被民警挡获。
裁判结果:
青羊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遂判处被告人熊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
典型意义:
对法院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履行,是案件当事人的法定义务。本案被执行人有能力而拒不执行法院的判决,甚至在人民法院立案后,始终拒不履行判决义务、不思悔改,让生效法律文书成为“一纸空文”,使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和法治权威。本案通过对被执行人判处实刑,切实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细化情节严重、严打拒执犯罪”精神,在打击拒执罪犯罪行为过程中精准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本案的判决结果不仅严惩了犯罪行为,让申请执行人“安心”,也给社会公众以“信心”,向社会展示人民法院坚决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行为的决心与态度,给众多被执行人以震慑,有利于良好社会风气的形成,也对同类案件的裁判起到指引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