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使您顺利完成举证,切实保护自身合法权益,请您在举证前认真阅读,并严格执行:
1、当事人应当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当事人没有证据或者提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2、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或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并应对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用A4型纸张装订成册,纸张左侧预留2cm装订线,不得用铅笔或蓝色/红色的笔书写,并提供证据清单—式两份。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3、申请鉴定,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4、你方申请证人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的十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5、申请证据保全,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的七日前提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况要求你方提供相应的担保。
6、你方可以在与对方当事人协商确定举证期限后,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
你方与对方当事人未能协商一致,或者未申请人民法院认可,或人民法院不予认可的,你方应于人民法院确定的举证期限届满前提交证据。
7、你方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
8、你方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如你方超过举证期限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将责令你方说明理由。你方拒不说明理由或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采纳该证据并对你方训诫、罚款。
9、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条件之一的,你方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的七日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